学籍类4
发布者:学籍科发布时间:2017-11-21浏览次数:2319
江校学〔2017〕10号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先将《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汉大学
2017年8月21日
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汉大学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学校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协调发展,坚持立足武汉,依托武汉,面向省内外,培养高素质应用性、创新性、国际性人才,将学校建成与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地位和水平相适应、在全国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地方综合性大学。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江汉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报到日期两周内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履行相关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在国家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在复查考试中,发现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学校考核纪律给予相应处理。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当年相关工作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校内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及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本科基本学制四年(或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四年制本科实行3-6年弹性学制(五年制本科实行4-7年弹性学制)。专科基本学制三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其学制加2年。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实行2-6年弹性学制。超过此年限者(服兵役、创业等特殊情况除外),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第五学期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达到要求者可提前毕业。
第三节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进行修读(以下统称课程),并于开课前选课,选课后学生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资格。
第十六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选课。
第十七条 学籍异动的学生在办理异动手续时,必须将异动前所选择课程退选,并选择异动后相关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选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为合格,并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采取学分制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用学分绩点表示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的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核,必须遵守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违纪舞弊”字样,该课程无成绩,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践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 理论课程修读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免费重修或补考机会。对于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学生也可以重新修读。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时,其所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在规定的选修课中另选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跨专业选课,双学士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必须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达到相应学分,可获得辅修证书或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在线课程考核包含在线学习、在线考试及线下学习、线下考试,成绩比例分配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原则上线上成绩不低于30%,线下成绩不低于50%。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或批准跨校(含国外大学)修读课程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符合学校课程学分认定条件的,学校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设置课外创新实践环节,学生参加相关学习经历和取得的成果,可以折算成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的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出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说明理由,提供拟转入学校同意其转学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转出。转入申请的学生持由原学校签署同意的《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等证明材料报请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需要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节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还应获得导师同意。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年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四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创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延长其学籍2年(自获批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录取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出现役后2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出现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与持续休学,按学校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六节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实行学业警示制。学生在一学年中,取得的学分低于所修读学分的1/2者,或正常情况下学生每学年修读学分低于40学分(以上学分都不包含公共任选课)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又不符合继续休学的;
(三)根据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3/4以上,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取得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不予授予学位证书。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学校发给辅修证书;对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专门委员会、校长接待日、听证会、信息公开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校团委的领导和管理。学生个人及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及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社团每年接受校社联常务委员会的考评。考评结果评选出优秀社团及个人,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团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整顿,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取缔。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网络学习和文化活动;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育教学计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校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建立和完善学生心理互助体系;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活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公寓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学生不得自行调换、出租、出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和异性。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江汉大学相关管理规定,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要本着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作出书面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和期限,并告知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六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出具拟处分决定通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自拟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可向学校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设为6-12个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一般是半年;记过的处分期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察看期即为处分期。毕业年级学生处分期限由学校研究决定。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申诉处理办法,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监察部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校外法律专家、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室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学校其他类别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江校学〔2013〕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