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校教〔2021〕28 号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江汉大学辅修学位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合
型人才,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能力,学校在相关专业开展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学有余力,可辅
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并达到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标准要求,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条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需具备的条件
校内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本校特色、优势专业, 师资力量等教学资源充足,教学与学位管理工作规范;有四届以上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情况良好,实行了学分制教学管理。
第四条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审批程序
校内拟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由各学院申报,制定开展辅修学士学位授权的实施方案,包括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细则,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报送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开设。
第五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报名条件
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学有余力,成绩优良,均可报名辅修另一个跨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申请参加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学习。
第六条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组织与管理
(一)辅修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由主办学院制定,报教务处, 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报名后由教务处审批备案;
(三)退出辅修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本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
第七条辅修学士学位课程管理
(一)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由主办学院负责管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学生应严格按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完成规定学分。其获得的辅修课程学分与主修专业课程间的学分认 定,参照《江汉大学本科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三)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按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考核,考核方式参照主修专业课程要求执行;
(四)未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 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学院出具课程学习成绩证明,教务处审核盖章确认。
第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资格审定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由开办辅修学位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本院辅修学士学位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 汇总复审;复审合格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合格者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位在主修学位证书上标注。校学位办负责备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如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可以发给辅修证书。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者;
(二)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辅修学位专业学分者;
(三)在主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的。第十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获
得辅修学士学位
(一)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
(二)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毕业设计
(论文)答辩,满足学校对外语课程要求的各项条件,且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所修课程平均总学分绩点达到 2.0 以上。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双学士
学位管理办法》(江校研〔2017〕9 号)同时废止。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2021 年9 月27 日印发